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雏菊第一太平某某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13781号 原告:雏菊第一太平***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第三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志新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雏菊第一太平***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雏菊第一太平***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雏菊第一太平***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马 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