雏菊第一太平某某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13781号
原告:雏菊第一太平***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第三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志新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雏菊第一太平***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雏菊第一太平***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雏菊第一太平***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马 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