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91民初13141号
原告: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志新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翔,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后,原告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843元,减半收取31921.5元,由原告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