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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静风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耘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04民初4255号 原告:济南静风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耘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济南静风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耘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2019年10月18日原告济南静风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静风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静风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15元,减半收取1607.5元,由原告济南静风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亓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