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琼9005民初2896号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琼9005民初2896号
原告:***,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现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孙村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多乐,文昌市和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崇铭,文昌市和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天演建筑物移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2072号8908室。
法定代表人:丁明霞,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住海南省文昌市龙楼镇。
原告***与被告上海天演建筑物移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计281.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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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王 绥 允
人民陪审员 金 志 财
人民陪审员 罗 少 瑾
二0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冠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核:王绥允撰稿:王绥允校对:王冠印刷:王冠
文昌市人民法院2018年9月25日印制
(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