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7332号之二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永固胶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社区村(西**村)。
投资人:***,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西**村13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平福路1036号6幢1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天演建筑物移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3938弄37号一层。
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永固胶厂与被告上***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天演建筑物移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同年6月1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上海天演建筑物移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沂市兰山区永固胶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均由临沂市兰山区永固胶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纪 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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