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0483号
原告:天津海畅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男,员工。
被告:上海天演建筑物移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3938弄37号一层。
原告天津海畅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演建筑物移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天津海畅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海畅未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纪 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