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11民初5085号之一
原告:临沂祥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道北京路与沭河路交汇北50米路西红日大厦5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临沂美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朱陈建材市场31栋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泾高南路西段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河南明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涧西)西苑路77号***3号楼21层13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天演建筑物移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3938弄37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临沂祥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美俊建材有限公司、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河南明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天演建筑物移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临沂祥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祥聚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祥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临沂祥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