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执280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从五路388号301、3C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622034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2年9月7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粤0304民初500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92673.5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采取了下列控制措施:一、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财付通及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人民币36602.53元,扣除本案已到位标的执行费人民币449.04元,剩余款项人民币36153.49元本院直接付至申请执行人;二、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深圳市正逢时贸易有限公司25%的股权,冻结期限为叁年,冻结期限为自2022年12月23日至2025年12月22日止,暂无证据显示上述股权具有处分价值,暂不宜处置;三、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KX××**的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为贰年,查封期限为自2022年10月17日至2024年10月16日止,因该车辆暂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分。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