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83执保644号
申请人:广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从五路388号301、3C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622034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门富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开平大道1号16幢1座之二701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084521419T。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门富港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富港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36938.2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自愿在2036938.25元限额内为申请人广东**工程有限公司的本次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如申请有误的,申请人广东**工程有限公司、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应赔偿被申请人江门富港实业有限公司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富港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36938.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广东**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