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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从化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辖终16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从化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州从化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7民初51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广州从化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诉人实际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因此本案应当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受理。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经查,本案多个案涉工程位于广州市从化区,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