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9执恢80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一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藁城区市府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赵平芳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告河北一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09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一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6.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40元,反诉费8070元,被告负担13450元。本院于2020年4月7日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
1.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20年4月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网络查询(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传统查询(房产登记、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
3.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本院已依法扣划56563.41元。
4.本院经过网络查询、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执结到位金额为74384.41元。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冀0109执恢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其他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靳冠中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银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