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杭富催字第25号
申请人:浙江富中联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屠春华。。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浙江富中联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30日发出公告(实际刊登日期2014年11月15日),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00100041/24151451,申请人浙江富中联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出票行中信银行杭州富阳支行,账号73×××29,汇票金额为60000元,出票日2012年10月16日,收款人浙江浙电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富中联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董加淦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俞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