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康垚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和骏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4执243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康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5号4幢4楼(自编号:A6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DW364A。
法定代表人:康桐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正途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56516(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68702339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高新区(西区)**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42955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翠华街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073695608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重庆康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和骏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正途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作出(2022)渝0104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发生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对其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以(2022)渝0104执保1793号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正途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商业用房,查封期限为三年,属于轮候查封,且设定有最高额抵押。另,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重庆正途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商业用房,查封期限为三年,该房产设置了最高额抵押,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上述房产。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依法向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其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确认,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3年4月14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的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查封、冻结的效力自动消灭,由此而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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