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正途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简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正途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安丘市鑫利化工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1385号 申请人:西安XXX有限公司(曾用名:西安XXX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9MA6W2JN142。 法定代表人:张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XX,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丘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临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7402134XXX。 法定代表人:尹XX。 被申请人:重庆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687023XXX。 法定代表人:田X。 西安XXX有限公司与XXX化工有限公司、重庆XX工程有限公司、重庆XX有限公司、西安XXX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陕0111财保115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XXX有限公司、重庆XXX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2022年12月8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的账户冻结期限即将届满为由,提交了财产保全续期申请,要求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XXX有限公司与XXX化工有限公司、重庆XXX工程有限公司、重庆XXX有限公司、西安XXX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正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要求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被申请人XXX有限公司、重庆XXX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