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正途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和骏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4民初5078号
原告:重庆正途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脊路6号聚信广场3幢28-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68702339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被告:重庆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翠华街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073695608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429550。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正途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和骏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正途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正途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郑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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