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8669号
原告:重庆正途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脊路6号聚信广场3幢28-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68702339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灿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111号3幢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3YMH1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正途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灿瑞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正途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正途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正途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正途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廖 凯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 余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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