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正途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和骏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4民初5075号
原告:重庆正途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脊路6号聚信广场3幢28-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6870233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4年8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该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翠华街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0736956089。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区)**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42955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正途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正途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重庆正途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意思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正途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正途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姜 红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