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8125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万泰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道智圣路与沂蒙路交汇处临沂IFC国际金融中心804-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RFBYJ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6月15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区)**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42955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翠华街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073695608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正途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脊路6号聚信广场3幢28-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68702339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多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大石桥20幢7**9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E6XP5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临沂万泰农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和骏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正途涂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多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临沂万泰农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和骏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正途涂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多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价值1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和骏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正途涂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多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价值1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临沂万泰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