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长青花苗场

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长青花苗场与福建省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305民初1305号
原告: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长青花苗场,住莆田市荔城区,注册号350304600027260。
经营者:方玉成,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莆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莆田市秀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77003628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伟娥,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长青花苗场与被告福建省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长青花苗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长青花苗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长青花苗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0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长青花苗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