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

浙江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浙江惠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04执19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慈凤西路**,组织机构代码:254473270。
法定代表人陈浩。
被执行人浙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工业园区昆仑路******组织机构代码:697044598。
法定代表人陈坤东。
申请执行人浙江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304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622192.11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
被执行人浙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浙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在温州市瓯海新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质保金228198.35元,上述质保金于2021年11月30日到期。
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在温州市瓯海新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质保金228198.35元,期限36个月,上述质保金尚未到期而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浙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主动履行了265048.91元。被执行人浙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缴纳了28947元,支付本案受理费5074元,申请执行人受偿23873元。
截止2020年11月2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333270.2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执行费8621元。
因被执行人浙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书面情况说明,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卢 昆
审 判 员  杜文波
审 判 员  叶 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周宣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