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5民初3020号
原告:厦门日日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禾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37869464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国,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
被告:福建闽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垵边路******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302856744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日日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福建闽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2021年10月12日,原告厦门日日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拟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日日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日日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日日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宁 鑫
代书记员 ***
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