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鲁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福建省鲁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730财保29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研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谷脚镇双龙社区岩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H4M1D8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京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京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福建省鲁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凤办南门居委会平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0687794522。
法定代表人:江元煌。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州研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鲁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研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0)黔2730财保2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福建省鲁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17095.7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鲁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省鲁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17095.7元的冻结或查封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飘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