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荣艺园林古建有限公司

河北荣艺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与湖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民终15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荣艺园林古建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
上诉人河北荣艺园林古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8)冀0283民初53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河北荣艺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项目承包协议、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属于无效约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的争议管辖机构为迁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该案依法不属于迁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管的案件,因此,双方关于管辖权的约定属于无效约定。2.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迁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具有专属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第2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在河北省迁安市境内,因此,本案依法应由迁安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3.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迁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管的案件范围。迁安市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权。另,本案中双方约定的管辖机构为迁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即便是适用相关仲裁法律,也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而不是《仲裁法》,迁安市人民法院适用《仲裁法》的相关规定驳回上诉人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河北荣艺园林古建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湖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返还预支的工程款295.478696万元及利息964262.7元(利息自2012年3月28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10日止,自2018年9月1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湖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9月2日、2011年10月10日签订的《项目承包协议》第十条争议解决的方法均约定: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报迁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本案在首次开庭前,被告向一审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本案应由迁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综上所述,本案应先按《项目承包协议》中约定的解决方式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遂裁定:驳回河北荣艺园林古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项目承包协议中约定了争议解决的方法,一审法院告知上诉人河北荣艺园林古建有限公司先按项目承包协议中约定的解决方式申请仲裁,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岩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