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1民初857号
原告:龙口市黄河营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诸由观镇黄河营村西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169437451G。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口新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茹,该公司职员。
被告:河北荣艺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县向阳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7740169207L。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67年11月30日出生,居民,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原告龙口市黄河营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荣艺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龙口市黄河营纺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口市黄河营纺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口市黄河营纺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00元,减半收取12800元,由原告龙口市黄河营纺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姜鹏厚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栾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