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324民初1932号
原告:宿成富,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蒙古族,住喀左县。
被告:河北荣艺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县向阳街二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凌源市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木兰山东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宿成富与被告河北荣艺园林古建有限公司、凌源市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成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404元,由原告宿成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