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荣艺园林古建有限公司

河北荣艺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与湖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83民初5300号
原告:河北荣艺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县向阳街2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鸿雁,河北勤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勤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矿冶大道3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荣艺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荣艺园林古建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9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双方约定:原告的轩辕阁项目部将迁安市黄台山公园二期工程之轩辕阁工程承包给被告,由被告包工包料,工程采用一次性包死价,工程总计款1660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副总经理、项目负责人***于2011年9月29日带领施工团队进场施工。2011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经过协商后重新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将工程款变更为1590万元。施工期间,被告多次以资金困难、需要购买工程材料及支付工人工资等为由,向原告预支工程款,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1年12月28日,原告以及原告所委托的付款人通过现金或网银转账等方式,先后向被告预支付工程款共计4482862元。2011年1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支了最后一笔工程款后,其施工团队的全部人员撤离了施工现场,再也没有进行施工。后经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委托河北省振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被告对轩辕阁及附属南牌楼已建部分的工程造价为528075.04元,远远低于合同约定的施工量。而被告已经从原告处借支工程款及保证金4482862元。2011年春节后,原告多方联系不到被告的副总经理、项目负责人***,遂找到被告追要提前借支的工程款,被告否认其与***之间存在任何关系。原告认为***时任被告的副总经理,其代表被告与原告签订项目承包协议属于职务行为,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形成的债务,理应由被告承担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9月2日、2011年10月10日签订的《项目承包协议》第十条争议解决的方法均约定: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报迁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本案在首次开庭前,被告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本案应由迁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综上所述,本案应先按《项目承包协议》中约定的解决方式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荣艺园林古建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武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