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荣艺园林古建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荣艺园林古建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冀0283民初4174号 原告:***被告:河北荣艺园林古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 原告***诉被告河北荣艺园林古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河北荣艺园林古建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河北荣艺园林古建有限公司给付租赁费42698.44元,丢失租赁物折价款12416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被告河北荣艺园林古建有限公司承建迁安市黄台山公园内的***建筑工程,租用我的钢管、扣件等建筑器材。2013年3月,被告河北荣艺园林古建有限公司施工的主体完工,未经我同意,将部分器材转给被告**使用,二被告除已给付的外,还拖欠我租赁费42698.44元、租赁物丢失折价赔偿款12416元,合计55114.44元。经催要,至今没有给付。被告河北荣艺园林古建有限公司未经我同意,转租给**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河北荣艺园林古建有限公司辩称,我单位没有实际租赁原告建筑器材,更没有将原告建筑器材转租给**。原告是否将建筑器材租赁给**,以及器材是否丢失均与我单位无关,原告起诉我单位主体不适格;原告起诉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内容属实,欠款数额没有异议,欠条是我给出具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2年9月,被告河北荣艺园林古建有限公司承建迁安市黄台山公园内的***建筑工程,租用原告等人的钢管、扣件等建筑器材。2013年3月,被告河北荣艺园林古建有限公司施工的主体完工,**使用被告河北荣艺园林古建有限公司租赁原告的建筑器材,并签订租赁合同。2016年12月28日,经原被告双方核对确认,除已给付的外,尚欠原告租赁费42698.44元、租赁物丢失折价赔偿款12416元,合计55114.44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租赁费,有被告**出具的欠条证实,被告**理应按照约定支付租赁费。原告要求被告河北荣艺园林古建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租赁费的主张,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租赁费42698.44元、租赁物丢失折价款124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郑芝保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