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富泉股份有限公司

***、***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310执保635号
申请人:***,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申请人:***,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平川,广东德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申请人:中建富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虹山乡虹山村农民街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8750037XR。
法定代表人:梁小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建富泉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应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所作出的(2020)粤0310民初1766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中建富泉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
二、限制被申请人***、中建富泉股份有限公司支取到期应得的收益。
上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3,636,968.75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周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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