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富泉股份有限公司

***、晋江市高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18245号
原告:晋江市高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西园街道车厝社区新乡181号1栋1-2层。
法定代表人:王跃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玮、朱琼婷,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富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虹山乡虹山村农民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梁小红。
被告:***,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晋江市高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富泉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晋江市高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晋江市高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晋江市高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晋江市高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恬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颜淑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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