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3民初5699号
原告:泉州市丰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池店镇霞福村霞福小区9栋19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30GU776。
法定代表人:刘松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丽芳,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中建富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虹山乡虹山村农民街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8750037XR。
法定代表人:梁小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光华,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芳冰,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文,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淑钦,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漳州市金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古雷港经济开发区油杏街525号世纪金源21区6幢10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3153115325。
法定代表人:张钦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卫闽,福建远大联盟(长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雅英,福建远大联盟(长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泉州市丰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富泉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金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泉州市丰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泉州市丰舟工程有限公司以本院受理的另案即(2021)闽0623民初754号原告漳州市金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富泉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目前尚在二审中,据此拟先行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协商不成再另行起诉,泉州市丰舟工程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市丰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泉州市丰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合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