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富泉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富泉股份有限公司、**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504执1546号 申请执行人:中建富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虹山乡虹山村农民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婵,女,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执行人中建富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闽0504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建富泉股份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婵未履行偿还借款2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未履行支付律师费4万元、保全申请费0.5万元、保全担保费0.3万元的义务,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婵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共计22375.87元,已由申请执行人中建富泉股份有限公司实际领取。经对被执行人**婵的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婵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建富泉股份有限公司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婵新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中建富泉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郑奕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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