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81民初2384号
原告:***,男,194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福清融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元洪路电力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福州亿力实业有限公司,原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开发区君竹路83号(科技大厦41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福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兴中路126号岳峰工贸大厦B座5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清融能房地产有限公司、福州亿力实业有限公司、福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福清融能房地产有限公司对小区电梯、入户门、墙砖装饰等建筑质量问题进行返工,被告福州亿力实业有限公司、福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原告三万元(具体以评估为准);2.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电梯问题。根据“光明城”项目《回购合同》及八个附件约定电梯品牌为天津奥迪斯,荷载人数11人,但涉案小区使用的电梯品牌是广州奥迪斯,荷载人数10人,与约定的不符。电梯使用后,原告发现电梯停数次。电梯间与设计不符,空间缩水,电梯厅前室装饰大理石设计厚度应为18毫米,实际使用厚度只达到14毫米。二、入户门按约定应使用群升一等品,实际使用的是乙等品,且是没有等级标识的不合格产品,该产品违背合同约定和国家质量法的规定,应予返工。原告作为光明城小区回购合同的指定回购人,经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光明城小区质量问题,但未得到解决,故提起本案诉讼。被告福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不作为,理应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据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知,福州亿力实业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11月22日注销,现原告所起诉的被告“福州亿力实业有限公司”已不具有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此外,另查询该公示系统可知福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1月9日更名为福州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所诉的福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亦已发生变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远程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