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海投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州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华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5民初3663号

原告:厦门海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南大道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39。

法定代表人:顾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忠文、林琬琳,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中路126号岳峰工贸大厦B座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N。

法定代表人:卢晓文,董事长。

被告:福建省华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双阳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L。

法定代表人:黄紫昌。

被告:福建省华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东渡路51号之二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A。

法定代表人:戴芳珠。

原告厦门海投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投建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福州建设工程公司申请追加福建省华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策建设集团”)、福建省华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华策建设集团厦门分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原告海投建材公司诉称,福州建设工程公司因承建“照明器具制造(LED灯)项目二期一3#厂房”之需,向其购买商品混凝土并签订《预搓混凝土买卖合同》。海投建材公司如约履行了合同项下的卖方义务,然福州建设工程公司经多次对账、还款,至今尚欠货款本金339888.34元未付。依合同约定,海投建材公司有权要求福州建设工程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故请求判令:1.被告福州建设工程公司立即向原告海投建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339888.34元;2。被告福州建设工程公司立即向原告海投建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16200.2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福州建设工程公司承担。

华策建设集团厦门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东渡路51号之二706室,根据《《厦门市中院涉自贸区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办法(试行)》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华策建设集团厦门分公司所地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东渡路51号之二706室,属于厦门自由贸易区辖区范围内。根据《厦门市中院涉自贸区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办法》第一条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认定为涉厦门××××区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厦门××××区辖区范围内的;……”、第二条“涉厦门××××区的投资、贸易、金融等合同纠纷,商事侵权纠纷,房地产纠纷及知识产权纠纷(不含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局设计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垄断纠纷)实行集中管辖。属于厦门市基层法院管辖的上述案件,统一指定到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以及第四条“各区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追加当事人而使案件具有涉厦门××××区因素且属于集中管辖范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移送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之规定,本案系涉厦门××××区案件,属于由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案件,应移送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华策建设集团厦门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福建省华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碧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林烨

书记员林斌煌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