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1民初5124号
原告:南京金满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白马社区大村组100号揽月山庄43栋。
法定代表人:***
被告: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高华社区费庄组88-89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港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经济开发区万寿路15号C1栋401-169。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长江七坝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工业园滨江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金满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港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南京长江七坝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南京金满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9日以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金满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金满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1591元,减半收取55796元,由原告南京金满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俞昌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