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友联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六合分公司、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6民初1971号之一
原告:南京友联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陆营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史风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明,江苏索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六合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恒顺园区******。
负责人:王健。
被告: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高华社区费庄组88-89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王成刚。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友联构件有限公司(简称友联公司)与被告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六合分公司(简称雨发六合分公司)、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雨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友联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雨发六合分公司、雨发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友联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雨发六合分公司、雨发公司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友联构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六合分公司、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51元,减半收取为6775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75元,由原告南京友联构件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邹建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吴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