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6民初2704号
原告:南京彭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MA1YFXJ88Y,住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朱家山村山沟李组。
法定代表人:彭夹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国,南京雨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芬,南京雨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六合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MA1XW8U9XE,住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399号恒顺园区105幢一单元301室。
负责人:王健。
被告: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771286836Q,住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高华社区费庄组88-89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王成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彭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六合分公司、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南京彭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彭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彭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南京彭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叶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黄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