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111民初1507号
原告:南京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MA1XUBEW39,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利民西路19号D幢14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771286836Q,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海都路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众***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催缴诉讼费,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中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 志
书 记 员 崔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