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111民初2207号之一
原告:**港友创路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港片区**区海滨大道阳光国际中心D8-1室(A08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高华社区费庄组88-89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港友创路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港友创路基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港友创路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0元,减半收取2125元,保全费1508元,合计3633元,由原告**港友创路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晓珺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孙 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