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恒基建设(福建)有限公司

福建峻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新恒基建设(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305民初1946号
原告:福建峻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清塘大道1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315720037H。
法定代表人:梁锐苏。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莆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新恒基建设(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湄洲岛北岸经济开发区经济城8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087416868H。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峻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恒基建设(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福建峻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峻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峻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78元,减半收取3539元,由福建峻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