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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3民初4961号 原告:***,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 被告:****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西炉南一里12-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302891558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锐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锐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静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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