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弘洲园林建筑有限公司

厦门建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翔安分公司、***、***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3财保21号

申请人:厦门建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翔安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马塘村北环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6782787948。

负责人:陈水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祥伟,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淑芸,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选,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

被申请人:***,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住厦门市翔安区。

被申请人:福建弘洲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垵边路386、388号六楼E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302982783W。

法定代表人:林晓云,总经理。

申请人厦门建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翔安分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选、***、福建弘洲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3192.99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厦门建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翔安分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建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翔安分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选、***、福建弘洲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3192.99元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件申请费2636元,由厦门建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翔安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林认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田陈林

代书记员 陈玉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