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305财保25号
申请人莆田市兴峤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恒茂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的账号为3505××××1024的银行存款256438.5元,并提供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莆田市兴峤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恒茂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的账号为3505××××1024的银行存款256438.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理赔或设定他项权利。
案件申请费1802.1元,由莆田市兴峤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许代群
书记员 郭斌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