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秦开民初字第934号
原告***,男,现住秦皇岛市。
委托代理人罗汉卫,河北百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
法定代表人何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春惠,男,海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法务经理,现住秦皇岛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海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宏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薛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