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东明之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海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冀0302民初5711号
原告:秦皇岛东明之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敬伟,管理者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占涛,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惠,海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原告秦皇岛东明之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皇岛东明之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海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皇岛东明之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7360元及利息;2、请求由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15日原告服务的东方明珠城小区消防设施试水时一处管道破裂,致使XX军租用的下房进水部分物品被水浸泡,最终经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赔偿XX军损失及诉讼费共计157360元,原告德军进行了赔偿。经原告核实,该消防设施系被告提供并安装,原告在该案中并没有过错,消防管道破裂系被告的产品质量问題所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赔偿XX军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原告赔偿后有权向被告追偿。综上,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7360元及利息、上诉费4600元、律师费1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海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所述与被告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没有证据证明在试水过程中消防管路及零部件是否完好,另根据消防法规定在消防设施调试过程中必须有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在场监督,后果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二、工程未完工期间原告将工程私自转包给他人,应由施工单位承担施工质量后果,该跑水与被告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承揽了东方明珠城小区消防设施工程,在工程完工后,小区物业没有联系被告即自行开启阀门,没有证据证明在试水过程中消防管路及零部件是否完好,无证据证明被告有责任为其试水过程中产生的对该小区业主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秦皇岛东明之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39元,由原告秦皇岛东明之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伶
人民陪审员  李庆贵
人民陪审员  魏俊平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