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海经初字第1163号
原告秦皇岛市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林海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计伟,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春玉,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皇岛市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计伟、被告委托代理人杨春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皇岛市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1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消防系统安装施工合同》,被告承包原告开发的彩龙国际商贸广场1-1#、1-2#楼消防工程。工程保修期两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因被告所供设备、材料或施工质量发生故障,被告负责排除并承担相应费用。2010年1月19日,被告施工的消防工程经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2011年7月17日晚,被告施工的1-1#楼地下一层消防主管道发生突然爆裂,大量消防用水外漏造成地下一层四十多户商铺进水,给商户和楼内公共设施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经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和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向范玉霞等18名商户赔偿经济损失643871元,承担评估费用19189元、承担诉讼费用25310元。原告已向商户付清了上述全部赔偿款和各项费用总计688370元。被告应对施工工程承担保修责任,消防管道爆裂漏水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全部承担,但被告一直推脱责任不予赔偿。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8837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海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提起的诉讼,应提供被告存在违约行为或者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2009年12月28日,经秦皇岛市双安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被告施工的彩龙国际商贸广场消防系统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发生漏水的沟槽式连接管件是由山东潍坊顺翔铸造有限公司生产,如果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也应由管件的生产厂家承担责任。
原告秦皇岛市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秦皇岛彩龙国际商贸广场1-2#楼工程消防系统安装施工合同》,证明彩龙国际商贸广场1-1#楼消防系统工程由被告海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被告负责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备案工作,工程免费保修两年(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因被告所供设备、材料或者施工质量发生故障,被告负责排除并承担相应费用。发生漏水事故的消防管件是由被告提供并施工安装,被告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2、秦皇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证明在2010年1月19日被告施工的消防工程经消防主管机关验收合格,保修期自2010年1月19日开始计算。2011年7月17日晚消防主管道连接管件发生破裂,漏水事故发生在保修期内。
3、秦皇岛双安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在2011年2月24日按照消防主管部门的年度检验要求,原告委托检测单位对彩龙国际商贸广场内消防设施进行检测,消防管道监测、压力控制等系统都运行正常,各系统运行指标都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证明消防系统的使用管理单位在维护管理过程中没有过错,尽到了管理职责。排除消防系统运行环境不符合技术要求、物业维护管理不到位造成漏水事故的因素。
4、现场照片六张,证明在2011年7月17日晚20点1#楼地下一层顶部消防主管道爆裂,造成漏水。事发后被告派人到现场查看,声称要向管件销售单位和生产厂家索赔,带走了破裂的消防连接管件。
5、秦皇岛彩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在2011年7月17日晚20点1#楼地下一层顶部消防主管道爆裂,造成漏水。事发后被告声称要向管件销售单位和生产厂家索赔,带走了破裂的消防连接管件。被告与业主和商户进行协商赔偿,因业主和商户赔偿要求高,而未能协商一致。
6、张某某、徐某某、陈某某三人的证人证言,三名证人到庭作证,证人张某某、徐某某为秦皇岛彩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员,证明漏水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立即召集人员组织抢救,7月18日被告公司贺经理和鲁维民到现场查看,拆下并带走了断裂的旧管件。被告曾派人到现场与商户、业主协商过赔偿事宜,但未能协商一致;证人陈某某为彩龙国际商贸广场商户委员会副会长,证实漏水事故发生后被告公司推说等找厂家索赔,但不认可商户申报的损失,商户起诉后,法院组织过调解,但被告公司对法院委托的评估结果不认可,未调解成。
7、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和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各18份,证明海港区人民法院已认定消防工程于2010年1月19日验收合格,2011年7月17日晚8时许地下一层消防设施的水管(位于地下一层顶棚上)突然破裂,造成商户装修财产损失,彩龙物业服务公司在物业维护管理过程中没有过错,尽到了一般管理职责,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出售的房屋尚未超过保修期,消防管道爆裂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原告承担。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保修制度和《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决原告赔偿商户全部损失,并承担评估费和一审诉讼费。原告提出上诉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现向被告追偿,依据海港区人民法院、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一致的同一断裂管件、同一漏水事实、同样损害后果、同一保修期。对被告也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被告应对其主张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8、商户领取赔偿款的收条、支票存根、领取人(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已按照海港区人民法院和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的内容向商户作出了赔偿,履行了赔偿义务,消防管道漏水事故已经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
9、原告制作的《诉海港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明细》,证明消防管件漏水事故已经给原告造成损失688370元,但还有部分业主和商户未起诉,损失尚未确定。
10、被告提供的《竣工资料》,证明事故发生后,到现场查看并带走破损管理件的鲁维明,原是被告在彩龙国际商贸广场施工现场的负责人。
11、原告工作人员与鲁维明的通话录音,证明被告项目经理鲁维明已经认可拿走了破损的管件,管件放在了被告单位贺总经理办公室。
12、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7月22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经法院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论为:涉案沟槽连接管件的球化率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是造成其断裂的根本原因。漏水事故是由于管件本身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的。由于沟槽连接管件自身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全部承担。
13、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证明对沟槽连接管件断裂原因进行鉴定,发生鉴定费用30000元,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海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原告提交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认为被告施工的消防系统不存在质量问题。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照片上的人员不是被告公司人员。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不属于证据,物业公司与原告是一个单位,存在利害关系,鲁维明、贺永新不是被告单位人员。对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事故发生后,被告未派人去现场查看,未派人与原告和商户协商过赔偿事宜。对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认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与本案适用的法律不同,损失赔偿计算的标准也不一致。对证据8、9的质证意见同证据7。对证据10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认为鲁维明只是项目部临时聘用人员。对证据11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认为事故发生后被告未派人到现场,被告单位也无贺总经理此人。对证据12、13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被告安装的消防设备是合格的,该沟槽式管件是潍坊顺翔铸造有限公司生产的,该生产厂家有质量检测报告。所以,我们认为该产品是合格的。
被告海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2009年12月28日秦皇岛双安消防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编号:S(消)检2009第123号检测报告一份,证明我方安装的消防设施是合格的。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被告所提交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该报告只能说明在2009年12月消防系统运营正常,不能证明单个管件的质量不存在问题。
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和质证意见,经本院审核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1-13、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1因其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原、被告与上述证据相一致的当庭陈述,本院予以采信,一并认定为本案的诉讼证据。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以及本院审核认证的意见,可以确认如下事实:2009年1月14日,原(甲方)、被告(乙方)签订《消防系统安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彩龙国际商贸广场1-1#、1-2#楼消防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由乙方施工,乙方承建的工程检测费由乙方负责,其他非乙方施工的工程项目检测费由甲方负责。合同专用条款第32.4条约定:乙方根据有关工程保修规定负责免费保修两年(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因乙方所供设备、材料或施工质量发生故障,乙方负责排除并承担相应费用。因甲方自身原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故障,乙方负责排除,由此发生的费用则由甲方承担。被告施工工程于2010年1月19日由秦皇岛市公安消防支队验收合格。原告将商场分别出售给各个业主。2011年7月17日晚8时许,彩龙国际商贸广场1-1#楼地下一层消防主管道发生突然爆裂,大量消防用水流进地下一层商铺,造成地下一层商户装修和财物损失。受到漏水事故损害的18名商户将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赔偿漏水事故造成的装修、财物和经营损失。2012年6月9日,本院作出(2011)海民初字第3417、3418、3419、3420、3421、3422、3424、3425、3426、3427、3428、3429、3430、3431、3432、3433、3436、3437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因原告出售的房屋尚未超过保修期间,该房屋的消防管道爆裂造成的损失,原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令原告向18名商户赔偿经济损失共计643871元,承担评估费19189元,承担诉讼费12655元。上诉维持判决生效后,原告按照判决书内容,向商户支付了全部赔偿款643871元,承担评估费19189元,承担诉讼费25310元,共计688370元。
诉讼中,原告申请对消防管道连接管件的断裂原因进行鉴定,被告提供了彩龙国际商贸广场地下一层消防水管断裂的沟槽式连接管件,经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沟槽式连接管件的断裂原因进行物证鉴定。2014年7月22日,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作出具苏华碧司鉴(2014)物鉴字第01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涉案沟槽连接管件的球化率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是造成其断裂的根本原因。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消防系统安装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按合同约定被告承包的消防工程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两年。工程于2010年1月19日验收合格,于2011年7月17日该工程的地下一层消防水管沟槽式连接管件发生断裂漏水事故,原告并已为此事故支付了688370元的费用,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被告主张涉案管件是由山东潍坊顺翔铸造有限公司生产、应由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而非被告的辩解意见,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向原告支付费用后,可再向涉案管件的生产厂家进行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海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秦皇岛市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费用损失6883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10648元,鉴定费300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 旭
审判员 李春元
审判员 李 楠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