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辖终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昊天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鲤鱼池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胡肖。
上诉人(原审被告):***昊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鲤鱼池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胡君。
上诉人(原审被告):***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经济开发区(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阳文华。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君,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市永定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浏阳市北盛镇玖玖捌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湖南省浏阳市北盛镇拔茅村羊角组。
经营者:周金尾,女,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浏阳市北盛镇同心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湖南省浏阳市北盛镇捌茅村羊角组。
经营者:罗永红,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浏阳市北盛镇迎春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湖南省浏阳市北盛镇捌茅村羊角组。
经营者:王迎春,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上诉人***昊天劳务有限公司、***昊天建筑有限公司、***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君因与被上诉人浏阳市北盛镇玖玖捌建筑器材租赁部、浏阳市北盛镇同心建筑器材租赁部、浏阳市北盛镇迎春建筑器材租赁部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20)湘0181民初1185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昊天劳务有限公司、***昊天建筑有限公司、***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君向本院提出撤回管辖异议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昊天劳务有限公司、***昊天建筑有限公司、***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君申请撤回管辖异议上诉,未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故本院予以允许。因此,上诉人***昊天劳务有限公司、***昊天建筑有限公司、***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君提出的管辖异议上诉不再审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昊天劳务有限公司、***昊天建筑有限公司、***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君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坤
审判员 王力夫
审判员 罗 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彭松林
书记员李娟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