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昊天建筑有限公司

浏阳市北盛镇玖玖捌建筑器材租赁部、浏阳市北盛镇同心建筑器材租赁部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执1950号
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北盛镇玖玖捌建筑器材租赁部。
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北盛镇同心建筑器材租赁部。
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北盛镇迎春建筑器材租赁部。
被执行人张家界昊天劳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家界昊天建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家界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胡君。
浏阳市北盛镇玖玖捌建筑器材租赁部、浏阳市北盛镇同心建筑器材租赁部、浏阳市北盛镇迎春建筑器材租赁部申请执行张家界昊天劳务有限公司、张家界昊天建筑有限公司、张家界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君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81民初118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家界昊天劳务有限公司、张家界昊天建筑有限公司、张家界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君银行存款6459400元(利息和迟延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志远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彭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