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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北盛镇如兰建筑器材租赁行、***昊天劳务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2741号
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镇如兰建筑器材租赁行,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北盛镇联芳村社湾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81MA4MY8FC5C。
经营者:曹如兰,女,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昊天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鲤鱼池居委会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2MA4L13074H。
法定代表人:胡肖。
被申请人:***昊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鲤鱼池居委会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56591837X3。
法定代表人:胡君。
被申请人:胡君,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南省***市永定区。
原告浏阳市北盛镇如兰建筑器材租赁行与被告***昊天劳务有限公司、***昊天建筑有限公司、胡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镇如兰建筑器材租赁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昊天劳务有限公司、***昊天建筑有限公司、胡君的银行存款1816352.76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镇如兰建筑器材租赁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昊天劳务有限公司、***昊天建筑有限公司、胡君的银行存款1816352.76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方荣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