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申20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家界昊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法定代表人:胡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张家界昊天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天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民终2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昊天公司在借条上加盖了公章,**和**也签了字,该证据具有法律效力,昊天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诉状不符合要求,二审人民法院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不应当作为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称,***要求**将工程2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写成借款并要求我在借条上签字,签后***给了我3万元。我没有使用过2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一审第二次开庭及判决书我没有收到,二审以我未上诉为由,对证据及证明目的不予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昊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2.**是否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本案中,昊天公司委托**作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昊天公司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慈利县万头猪生态养殖基地工程施工管理及合同文件,但昊天公司并未授权**对外借款,昊天公司事后也没有进行追认,***要求昊天公司对案涉借款承担还款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一、二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要求昊天公司承担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2015年6月22日,**、**向***出具《借条》,该借条**、**签字认可已收到借款。故,一、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承担相应还款义务,亦无不当。
经查,2019年10月31日一审人民法院向**送达开庭传票,投递记录显示**要求退回,2019年12月27日一审判决书也向**送达。故**未能参加一审的第二次庭审以及未收一审判决书系自身原因所致,系对权利的放弃。
***、**的其他再审申请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法定再审事由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胡 翔
审判员 谢 玥
审判员 俞开先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蹇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