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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宝丰县博诚路小学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21民初2280号
原告:余献有,男,1975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宝丰县。
被告:宝丰县博诚路小学,住所地宝丰县文化路与香山大道交叉路口往东南约200米。
法定代表人:赵敏霞,校长。
被告:河南盛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中段紫晶花园1306。
法定代表人:杨杰,任经理。
被告:姚振,男,1984年4月8日生,住周口市太康县。
原告余献有诉被告宝丰县博诚路小学、河南盛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姚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余献有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余献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余献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余献有承担。
审判员  王学义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徐洋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